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 「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 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保固服務或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 予 貴客戶,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 銷貨紀錄,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 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 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 「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 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 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 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有限保證

IBM 保證當本「程式」在特定運作環境下,符合其規格。此項保證僅適用於本「程式」未經修改之部分。IBM 不保證本「程式」 絕不中斷或全無錯誤或 IBM 將更正所有錯誤。使用本「程式」所生之結果,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IBM 提供存取權予 貴客戶,使 貴客戶得以存取內含下列項目相關資訊之 IBM 資料庫,且不另收任何費用:本「程式」 之已知瑕疵、瑕疵更正、限制及略過。請查閱 IBM Software Support Guide,以取得進一步資訊,其網址如 下:http://www.ibm.com/software/support。自原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日起算,IBM 至 少會保留此資訊一年(「保證期間」)。

於保證期間內,倘本「程式」之功能無法符合其規格,且所生問題無法藉由 IBM 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獲得解決, 貴客戶得將本 「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以取回原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 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本條保證是 貴客戶的僅有保證且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之保證)。倘法律規定不得 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上述除外條款則不適用,惟該默示之保證僅於保證期間內有效。

此等保證事項賦予 貴客戶如上所述的特定法定權利,此外, 貴客戶亦可能享有其他權利,視所適用之準據法規定而定。

4. 賠償限制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 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台灣:有限保證(第三節):最後一段刪除。

Z125-3301-12 (11/2002)

授權手冊

除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Agent Controller
程式編號:5724-D14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1

條款說明: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
"1" 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惟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2" 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 貴客戶不得複製或使用本「程式」於其他電腦上。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第三人程式碼

本程式及本程式未來更新版與修訂程式含有某些第三人元件,該元件係依與本合約提供之條款提供,或應由 IBM 或由提供 IBM 產品之第三人(「第三人」)提供予 貴客戶特定注意事項及資訊。對於每項此類第三人元件,IBM 或第三人會於 "README" 檔(或修訂程式包含更新檔所檢附之更新 "README" 檔)或此類 "README" 檔(應含有相關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 其他相關資訊)所提及之檔案中指出該第三人元件,或該第三人元件本身包含或檢附其授權合約(如在安裝或啟動此等元件之時提供,或檢 附於此等元件標題為 "README""COPYING""LICENSE" 或類似標籤之檔案中,或在本程式有書面文件時併 入此書面文件)。 貴客戶所用第三人元件倘含有或檢附有授權合約,或者, IBM 或第三人於上述其中一個 "README" 檔(或 "README" 檔內提及之檔案)中有指明其授權合約, 貴客戶必須遵循該等授權合約之條款,而非本「合約」。在初次 安裝此等第三人元件(因而得以存取適用之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資訊)之後,倘 貴客戶使用或沒有解除安裝此等第三人元件,即表 示 貴客戶認可及同意所有此等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和資訊,包括僅以英文版本提供者。 貴客戶同意檢閱本程式更新檔及修訂程式包檢附 之任何更新的 "README" 檔。

本程式包含下列第三人元件:
Please see the file LicenseThirdParty.txt


D/N: L-TATN-5NZG9G
P/N: L-TATN-5NZG9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