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請仔細閱讀
以下列出二份授權合約。
1.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
2.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若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目的為正式作業用途(而非評估、測試、試用(試後再買)或示範):按一下「接受」之下方按鈕,即表示
貴客戶完全接受全部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若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目的為評估、測試、試用(試後再買)或示範(統稱「評估」):按一下「接受」之下方按鈕,即表示被授權人
同時接受 (i) 全部之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評估授權合約」);及 (ii) 全部之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IPLA")。
「評估授權合約」適用於被授權人之評估期。
若被授權人於評估期後簽訂採購合約(例如: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或 IBM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合約)而選擇保留本程式(或取得本程式之額外份數,以供評估期後使用),則 IPLA 自
動適用。
「評估授權合約」及 IPLA 不得同時生效;其中任一合約不得修改另一合約;且此二份為各自獨立之合約。
以下為該等二份授權合約之完整內容。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被授權人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按下「接受」按鈕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被授權人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被
授權人接受該等條款,則 貴客戶聲明並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被授權人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按下「接受」按鈕或使用本「程式」;及
* 請立即將未使用之媒體與說明文件退回原供貨廠商(IBM 或其轉銷商)。若已下載本「程式」,則應銷毀本「程式」之一切複
本。
1. 定義
「授權使用」 - 係指被授權人取得授權以執行本「程式」之特定層級。該層級之度量單元,得為使用者數量、百萬服務單元
("MSU")、處理器價值單元 ("PVU") 或 IBM 於「授權手冊」(請參閱以下段落)中指定之使用層級。
「IBM」 -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
司。
「授權手冊」("LI") - 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及任何附加條款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能位於本「程式」
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程式」。
「程式」 - 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複本,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檔案及模組;3) 聲/影內容
(如圖像、文稿、錄音,或照片等);及 4) 相關授權著作物(如授權碼及說明文件等)。
2. 合約架構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及「授權手冊」,為有關被授權人使用本程式之完整合約,且取代被
授權人先前與 IBM 所作之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如「授權手冊」與本合約第一部分及第
二部分條款牴觸者,「授權手冊」較該兩部分條款優先適用。
3. 授權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賦予被授權人有限的、非專屬性且不可轉讓之授權,被授權人得依該授權行使下列行為:1) 於評估期間,依「授權手冊」載
明之授權使用規定下載、安裝及使用本「程式」,惟僅得以非正式作業之試用為基礎,基於內部評估、測試或示範等目的而下載、安裝及使
用之;2) 製作及安裝合理數量之複本以支援該授權使用;及 3) 製作備份;惟需符合下列規定:
a. 被授權人已合法取得本「程式」,並遵守本合約之條款;
b. 除非「程式」無法執行,否則「程式」之備份不得執行;
c. 被授權人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複本,均需於該複本上複製本「程式」之一切著作權標示及其他有關之所有權利
標示;
d. 被授權人應 1) 保存本「程式」所有複本之記錄 2) 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採本端或遠端方式存取),
1) 係代表被授權人而使用之;及 2) 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e.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被授權人不得:(1) 將本「程式」用於正式作業用途,或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
;(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逆向工程
(reverse engineer)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脫離該「程式」而單獨使用其所
包含之任何元件、檔案、模組、聲/影內容或相關授權著作物;或 4)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且
f. 若被授權人取得之本「程式」為「支援程式」,被授權人僅得利用本「程式」支援「主要程式」,並受「主要程式」授權條款之拘
束;或者,若被授權人取得之本「程式」為「主要程式」,被授權人僅得利用一切「支援程式」以支援本「程式」,並受本合約條款之拘
束。基於本 "f" 項之目的,「支援程式」係指屬於其他 IBM 程式(「主要程式」)一部分之程式,並於「主要程式」授權手冊載
明為「支援程式」。(若要取得未含該等限制之「支援程式」之個別授權,被授權人應與提供其「支援程式」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本授權適用於被授權人製作之本「程式」各複本。
3.1 更新程式、修正程式及修補程式
被授權人取得「程式」之更新程式、修正程式或修補程式時,表示被授權人接受該「授權手冊」內載明可適用於各該更新程式、修正程式
或修補程式之任何附加條款或不同條款。若無附加條款或不同條款,則各該更新程式、修正程式或修補程式僅受本合約拘束。若本「程式」
由更新程式取代,被授權人同意立即停止使用該被取代之「程式」。
3.2 合約期間與終止
評估期自被授權人同意本合約條款之日起生效,並於下列情況發生時終止(以最早發生者為準):1) IBM 在「授權手冊」或交易
文件中指定之期間屆滿或特定日期屆至時;或 2) 「程式」本身自動停用時。被授權人必須在試用期終止後十天內銷毀本「程式」及其
所有的「程式」複本。若 IBM 在「授權手冊」中指明被授權人得保留本「程式」,且被授權人亦選擇保留之,則本「程式」應受其他
不同授權合約拘束,IBM 屆時將提供該不同授權合約予被授權人。此外,可能要另為計費。
被授權人未遵守本合約之條款者,IBM 得終止授權。 任一方當事人因故終止本授權時,被授權人同意立即停止使用並銷燬其持有之
一切本「程式」複本。任何本合約中依其性質應於合約終止後存續之條款,於該條款完全履行前仍屬有效,亦適用於 貴我雙方個別之繼受
人及受讓人。
本程式可能內含一個停用裝置,以防止試用期滿後之使用。被授權人不得擅自竄改此停用裝置或本程式。被授權人應自行事先採取預防措
施以避免因不再能使用本程式而可能造成之資料滅失。
4.計費
於評估期使用本程式者,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5. 無保證事項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之保證外,IBM 不就本程式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括且不限於可售性、品質滿意度、符合特殊效用、所有
權以及任何未涉侵權之保證。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則上開除外條款不適用。在此種情況下,此等保證僅於法律要求之最短期間有效。該期間後一切
保證均喪失效力。倘法律規定不得限制默示保證之有效期間,則該限制無效。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之規定,被授權人亦可能享有其他法定權
利。
本第 5 節中之免責聲明與除外條款,亦適用於任何 IBM 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IBM 程式之製造商、供應商或發佈者得提供其自己之保證。
IBM 不提供任何類型之技術支援,但 IBM 另有指明者不在此限。如有指明,IBM 所提供之任何技術支援受本第 5 節中
之免責聲明及除外條款拘束。
6. 被授權人之資料與資料庫
為協助被授權人區隔本「程式」所致問題之成因,IBM 得要求被授權人 1) 允許 IBM 以遠端方式存取被授權人之系統,
或 2) 傳送被授權人之資訊或系統資料至 IBM。IBM 並無義務提供前項協助,惟若 IBM 與被授權人另立個別書面合約,
且 IBM 依該合約同意為被授權人提供本合約規定義務以外之支援類型者,不在此限。 無論任何情況,IBM 將利用與錯誤及問題相
關之資訊於改進其產品與服務,並協助提供相關之支援供應項目。基於此等目的,IBM 得利用其他 IBM 實體與轉包商(包括位於
被授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以外之一或多個國家或地區之該等實體與轉包商),且被授權人在此授權 IBM 此等運用行為。
惟就下列事項,被授權人仍應自行負責:1) 被授權人提供予 IBM 之任何資料及任何資料庫之內容;2) 選擇及實施有關資料
之存取、安全、加密、使用及傳輸之程序與控管(包括任何可辨識個人身分之資料);及 3) 備份及回復任何資料庫及任何儲存資料。
被授權人不得傳送任何可辨識個人身分之數據資料或其他類型資料,或提供該等資訊之存取權限予 IBM。被授權人因其錯誤提供該等資
訊予 IBM 之情事,致使 IBM 因遺失或揭露該等資訊所衍生合理費用及其他款項,包括因任何第三人之索賠所生費用及款項,應
由被授權人負責。
7. 賠償上限
本第 7 節(「賠償上限」)中之限制與除外條款,除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之情況外,其他情況一律適用。
7.1 IBM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被授權人得向 IBM 請求損害賠償。無論被授權人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括重大違約、過
失、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對於各「程式」本身所發生或相關之全部請求或其他基於本合約所生之請求,IBM 之賠償責
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之損害、不動產及有形個人資產之毀損;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且以美金 10,000 元
(或當地貨幣等值金額)為其上限。
此項限制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項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上限。
7.2 IBM 毋需負責賠償之項目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a.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b. 特殊損害、附帶損害、懲罰性損害、間接損害或任何衍生性經濟損害;或
c. 所失利益、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8. 查核條款
基於本 8 節(「查核條款」)之目的,「評估程式條款」係指 1) 本合約及 IBM 所提供而與本合約相關之契約修訂及交易
文件;及 2) IBM 軟體規範(此等規範可見於 IBM Software Policy 網站 (www.ibm.
com/softwarepolicies),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備份、子容量計價及移轉之原則。
本第 8 節所規定之權利義務,於任何本「程式」授權期間及其後二年內有效。
8.1 查核程序
被授權人同意作成、保留以下各項資料並將其提供予本公司及其稽核員:書面記錄、系統工具輸出及其他足以查核被授權人安裝及使用本
「程式」時是否遵守評估程式條款(包括 IBM 之授權及計價條款)之系統資訊。被授權人就下列事項負責:1) 確保未逾其授權使用
之範圍;及 2) 遵從評估程式條款。
IBM 得於合理之通知後,查核被授權人於一切地點或環境基於任何目的使用受評估程式條款拘束之「程式」時是否遵循評估程式條
款。該項查核,將以較不干擾被授權人業務之方式為之,並得於被授權人之正常上班時間內,在被授權人所在處所為之。IBM 得請求獨立
稽核員協助進行該項查核,惟 IBM 應與該稽核員訂立適當之書面保密合約。
8.2 查核決議
如該項查核指出被授權人使用本「程式」時逾越其授權使用範圍或未遵守評估程式條款者,IBM 將以書面通知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同
意立即支付 IBM 於發票載明之下列費用:1) 逾越授權使用範圍之任何使用行為之應付費用;2) 逾越授權使用範圍之使用期間
所應支付之程式支援費用,惟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及 3) 因查核結果所產生之任何附加費用及其他賠償責任。
9. 第三人注意事項
本「程式」可能內含第三人程式碼,該程式碼係由 IBM(而非第三人)依本合約提供授權予被授權人。檢附之第三人程式碼注意事項
(「第三人注意事項」)僅供被授權人參考之用。該等注意事項可於本「程式」之 NOTICES 檔中找到。有關如何取得某些第三人程式
碼之資訊,可於「第三人注意事項」中找到。若 IBM 於「第三人注意事項」中指出第三人程式碼為「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則
IBM 授予被授權人下列權利:1) 修改「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及 2) 對直接連結「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之「程式」模組進行還原工
程,惟被授權人僅得基於就該第三人程式碼所為修改之除錯目的而為之。IBM 之服務與支援義務,僅適用於未修改之「程式」。
10. 一般條款
a. 本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b. 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推定為失效或不能執行者,本合約之其餘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定效力。
c. 被授權人不得匯出本「程式」。
d. 被授權人同意授權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IBM) 及其子公司(及其繼受人與受讓人、承包商及 IBM 事業夥伴),得於其等進行業務之任何處所,執行有關產品及服務業務,或促
進 IBM 與被授權人之業務關係時,儲存並使用被授權人之業務聯絡資訊。
e. 任一方於主張他方未依本合約履行其義務之前,均應給予他方有合理補正之機會。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解決雙方之間有關本合約之
一切紛爭、爭論或主張。
f. 除非法律禁止以合約放棄或限制之,否則:(1) 任一方均不得於訴訟事由發生逾二年後,就本合約或依其所為之任何交易所生
或相關事由而提出任何形式之法律訴訟;且 (2) 於該時限後,就本合約或依其所為之任何交易所生或相關事由而提出之任何法律訴訟
及主張,一律喪失其法律效力。
g. 被授權人與 IBM 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h.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權利或訴訟法上之請求權,此外,任何第三人向被授權人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上
列第 7.1 子節(「IBM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另有規定,IBM 依法應對該第三人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應負賠償之責,不在此限。
i. 訂立本合約時,任一方均未依賴未載明於本合約之任何陳述而訂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陳述:1) 未明列於本合約第 5
節(「無保證事項」)而有關本「程式」之效能或功能之保證;2) 他方之經驗或建議;或 3) 被授權人可能達成之效果或盈餘。
j. IBM 與某些機構(稱為「IBM 事業夥伴」)簽署合約,以推廣、銷售及支援某些「程式」。IBM 事業夥伴與
IBM 保持獨立及分開之關係。IBM 就 IBM 事業夥伴之行為或聲明,或其對被授權人應盡之義務,均不負責任。
k. 被授權人與 IBM 所立其他合約(如「IBM 客戶合約」)之授權與智慧財產賠償條款,不適用於本合約賦予之程式授權。
11. 地域範圍及準據法
11.1 準據法
在不牽涉法律衝突原則之前提下, 貴我雙方同意以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主
題所衍生或相關之被授權人與 IBM 雙方之各別權利、職責及義務。
本合約不適用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之規定。
11.2 管轄
一切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就以下各國所被授予之「程式」授權,下列條款得取代或修改本合約第一部分中之相關條款。本合約第一部分所列之任何條款,如未經此
處修訂者,其效力維持不變。本第二部分之內容編排如下:
* 多種國家對合約第一部分第 11 節(「準據法與管轄」)之修訂條款;及
* 亞太地區國家對合約其他條款之修訂條款。
多數國家對合約第一部分第 11 節(「準據法與管轄」)之修訂條款
11.1 準據法
第 11.1 節「準據法」第一段之「被授權人取得「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文句,於下列國家或地區中應由下列文句取代:
亞太地區
(1) 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之法律;及
(2) 在臺灣:臺灣之法律。
亞太國家修訂條款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就適用於在臺灣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之授權,本合約中含有「國家或地區」之字句(例如:「原始被授權人
被賦予授權之國家或地區」及「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之國家或地區」)應以下列各字伺取代:
(1) 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 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不適用於第 11.1 節「準據法」條款)
(3) 在臺灣:「臺灣」。
臺灣
7.1 IBM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
刪除下列文句:
本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轉包商及程式開發人員。此項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轉包商之共同賠償上限。
Z125-5543-04 (09/2009)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被授權人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按下「接受」按鈕或直接使用本「程式」,即表示被授權人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
代表被授權人接受該等條款,則 貴客戶聲明並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被授權人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
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按下「接受」按鈕或使用本「程式」;及
- 立即將未使用之媒體、說明文件及權利證明書退回原供貨廠商(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已下載本「程
式」,則應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1. 定義
「授權使用」– 被授權人取得授權以執行本「程式」之特定層級。該層級之度量單元,得依使用者數量、百萬服務單元
("MSU")、處理器價值單元 ("PVU") 或其他 IBM 指定之使用層級為之。
「IBM」–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 ("LI") – 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及任何附加條款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www.
ibm.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之某目錄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
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程式」。
「程式」– 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檔案及模組;3) 聲/影內容(如圖
像、文稿、錄音,或照片等);及 4) 相關授權著作物(如授權碼及說明文件等)。
「權利證明書」 ("PoE") – 被授權人之授權使用證明書。被授權人若要求提供保固服務或程式更新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
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予被授權人,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被授權人之原供貨廠商
(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始已付款銷貨收據、發票或其他銷貨記錄作為「權利證明書」,惟該收據、發票或記錄需指明「程式」
名稱及所得「授權使用」。
「保固期」 – 自原被授權人被賦予授權之當日起為期一年。
2. 合約架構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為有關被授權人使用本程式之完整合
約,且取代被授權人先前與 IBM 所作之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互有衝突者,「授權手
冊」較該等二部分優先適用。
3. 授權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賦予被授權人非專屬性授權,被授權人得依該授權行使下列行為:1) 依「權利證明書」載明之授權使用規定使用本「程式」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以支援該授權使用;及 3) 製作備份;惟需符合下列規定:
a. 被授權人已合法取得本「程式」,並遵守本合約之條款;
b. 不執行該備份,但「程式」無法執行者不在此限;
c. 被授權人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複本,均需於該複本上複製本「程式」之一切著作權標示及其他有關之所有權利
標示;
d. 被授權人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1) 僅於被授權人被授權的範圍內使用,2) 並能
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e. 除本合約明文許可外,被授權人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
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獨立於該「程式」外而使用其任何元件、檔案、模組、聲/影內容或相關授權著作物;或
4) 轉授權、再授權或出租本「程式」;及
f. 若被授權人取得之本「程式」為「支援程式」,被授權人僅得利用本「程式」支援「主要程式」,並受「主要程式」授權條款之拘
束;或者,若被授權人取得之本「程式」為「主要程式」,被授權人僅得利用一切「支援程式」以支援本「程式」,並受本合約條款之拘
束。基於本 "f" 項之目的,「支援程式」係指屬於其他 IBM 程式(「主要程式」)一部分之程式,並於「主要程式」授權手冊載
明為「支援程式」。(若要取得未含該等限制之「支援程式」之個別授權,被授權人應與提供其「支援程式」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本授權適用於被授權人製作之本「程式」各複本。
3.1 折價換購、更新程式、修正程式及修補程式
3.1.1 折價換購
若本「程式」由折價換購「程式」取代,被取代「程式」之授權立即終止。
3.1.2 更新程式、修正程式及修補程式
被授權人接收「程式」之更新程式、修正程式或修補程式時,表示被授權人接受該「授權手冊」內載明可適用於各該更新程式、修正程式
或修補程式之任何附加條款或不同條款。若無附加條款或不同條款,則各該更新程式、修正程式或修補程式僅受本合約拘束。若本「程式」
由更新程式取代,被授權人同意立即停止使用該被取代之「程式」。
3.2 固定期間授權
若 IBM 係提供本「程式」之固定期間授權,被授權人所取得之授權於期間迄日終止,惟被授權人與 IBM 同意展延者,不在此
限。
3.3 合約期間與終止
本合約於終止前均屬有效。
被授權人未遵守本合約之條款者,IBM 得終止授權。
任一方當事人因故終止本授權時,被授權人同意立即停止使用並銷燬其持有之一切本「程式」複本。任何本合約中依其性質應於合約終止
後存續之條款,於該條款完全履行前仍屬有效,亦適用於 貴我雙方個別之繼受人及受讓人。
4. 費用
費用之計算,其依據為「權利證明書」載明之「授權使用」。IBM 就任何預付款項或其他已發生或已支付之費用不予退費,惟本合約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被授權人欲增加其「授權使用」,被授權人應事先通知 IBM 或 IBM 授權經銷商,並支付任何相關費用。
5. 稅金
任何主管機關對本「程式」課以稅金、公課或費用(不含對 IBM 之所得所課之稅款),被授權人同意依發票載明之金額支付,惟被
授權人提供免稅文件者不在此限。自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日起, 貴客戶應就該「程式」自行負責任何個人財產稅。若任何主管機
構就本「程式」於原被授權人被賦予授權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境外所為本程式之匯入或匯出、轉讓、存取或使用課以稅金,被授權人同意自
行負責支付任何所課金額。
6. 退款保證
若被授權人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被授權人為原始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得終止本授權,並索回原已付款項,惟被授權人需於權利證明
書核發日三十天內,將本「程式」及「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本「程式」及「權利證明書」予被授權人之原供貨廠商。若該授權係屬可展延
期間之固定期間授權,被授權人需於首次授權期間之前三十日內退還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始得取回已付款項。若被授權人已下
載本「程式」,被授權人應與提供本「程式」予被授權人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款項。
7.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被授權人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任一方當事人因故終止本授權後,被授權人即不
得轉讓本「程式」予他人。被授權人不得部分轉讓 1) 本「程式」,或 2) 本「程式」之「授權使用」。被授權人轉讓本程式之同
時,亦應交付一份本合約之印刷本,包括「授權手冊」及「權利證明書」。轉讓後,被授權人取得之授權即告終止。
8. 保證與除外條款
8.1 有限保證
IBM 保證當本「程式」使用於特定運作環境時,符合其規格。本「程式」之規格及特定運作環境資訊,可於本「程式」檢附說明文件
(如 Readme 檔)或於 IBM 公佈之其他資訊(如通知函)中找到。被授權人同意,該等文件及其他「程式」內容可能僅以英文提
供,但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
此項保證僅適用於本「程式」未經修改之部分。IBM 不保證本程式之運作不會中斷或全無錯誤,亦不保證程式之所有的缺陷均可改
正。使用本「程式」所生之結果,由被授權人自行負責。
於保證期間,IBM 提供存取權予被授權人,使被授權人得以存取內含下列項目相關資訊之 IBM 資料庫,且不另收任何費用:本
「程式」之已知瑕疵、瑕疵更正、限制及略過。請查閱 IBM Software Support Handbook,以取得進一步資
訊,其網址如下:www.ibm.com/software/support。
於保證期間內,倘本「程式」之功能在使用於特定運作環境時無法符合其規格,且所生問題無法藉由 IBM 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獲得
解決,被授權人得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回原供貨廠商(IBM 或其經銷商),以取回已付款項。退回本程式後,被授權人
取得之授權即告終止。若被授權人已下載本「程式」,被授權人應與提供本「程式」予被授權人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
款項。
8.2 除外條款
以上為 IBM 對被授權人之全部保證責任,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可售性、品質滿意度、符合特殊效用、所
有權以及任何未涉侵權之保證。)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則上開除外條款不適用。在此種情況下,保證僅於保證期間有
效。該期間後一切保證均喪失效力。倘法律規定不得限制默示保證之有效期間,則該限制無效。
此等保證賦予被授權人特定法定權利,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之規定,被授權人亦可能享有其他法定權利。
第 8 節之保證(「保證與除外條款」)僅由 IBM 提供,但第 8.2 子節中之免責聲明(「除外條款」)亦適用於提供第三
人程式碼之 IBM 供應商。此等供應商提供該程式碼時,不含任何保證或條件。 本段未廢除本合約規定之 IBM 保證義務。
9. 被授權人之資料與資料庫
為協助被授權人區隔本「程式」所致問題之成因,IBM 得要求被授權人 1) 允許 IBM 以遠端方式存取被授權人之系統,
或 2) 傳送被授權人之資訊或系統資料至 IBM。IBM 並無義務提供前項協助,惟 IBM 與被授權人另立個別書面合約,且
IBM 依該合約同意為被授權人提供本合約規定保證義務以外之技術支援類型者,不在此限。IBM 應使用錯誤與問題相關資訊以改進其產品
與服務,並協助提供相關之支援供應項目。基於此等目的,IBM 得利用其他 IBM 實體與轉包商(包括位於被授權人所在國家或地
區以外之一或多個國家或地區之該等實體與轉包商),且被授權人在此授權 IBM 此等運用行為。
惟就下列事項,被授權人仍應自行負責:1) 被授權人提供予 IBM 之任何資料及任何資料庫之內容;2) 選擇及實施有關資料
之存取、安全、加密、使用及傳輸之程序與控管(包括任何可辨識個人身分之資料);及 3) 備份及回復任何資料庫及任何儲存資料。
被授權人不得傳送任何可辨識個人身分之數據資料或其他類型資料,或提供該等資訊之存取權限予 IBM。被授權人因其錯誤提供該等資
訊予 IBM 之情事,致使 IBM 因遺失或揭露該等資訊所衍生合理費用及其他款項,包括因任何第三人之索賠所生費用及款項,應
由被授權人負責。
10. 賠償上限
本第 10 節(「賠償上限」)中之限制與除外條款,除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之情況外,其他情況一律適用。
10.1 IBM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被授權人得向 IBM 請求損害賠償。無論被授權人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括重大違約、過
失、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就各「程式」本身所發生或相關之全部請求或其他基於本合約所生之請求,IBM 之
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之損害、不動產及有形個人資產之毀損;2) 其他實際直接損害,惟不得超過被授權人就
該「程式」所支付之授權費用(若該「程式」為定期付款者,則上限為十二個月之費用)。
此項限制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項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上限。
10.2 IBM 毋需負責賠償之項目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a.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b. 特殊損害、附帶損害、懲罰性損害、間接損害或任何衍生性經濟損害;或
c. 所失利益、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11. 查核條款
基於本 11 節(「查核條款」)之目的,「IPLA 程式條款」係指 1) 本合約與 IBM 所提供之相關契約修訂及交易文
件;及 2) IBM 軟體規範(此等規範可於 IBM Software Policy 網站 (www.ibm.
com/softwarepolicies) 找到),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備份、子容量計價及移轉之原則。
本第 11 節所規定之權利義務,於任何本「程式」授權期間及其後二年內有效。
11.1 查核程序
被授權人同意作成、保留以下各項資料並將其提供予本公司及稽核員:書面記錄、系統工具輸出及其他足以查核被授權人安裝及使用本
「程式」時是否遵守 IPLA 程式條款(包括 IBM 之授權及計價條款)之系統資訊。被授權人就下列事項負責:1) 確保未逾其
授權使用之範圍;及 2) 遵從 IPLA 程式條款。
IBM 為合理期間之通知後,得查核有關被授權人於一切地點或環境基於任何目的安裝或使用本「程式」時是否遵循本合約其他條款
(包括相關之附件及交易文件)。該項查核,將以較不干擾被授權人業務之方式為之,並得於被授權人之正常上班時間內,在被授權人所在處
所為之。IBM 得請求獨立稽核員協助進行該項查核,惟 IBM 應與該稽核員訂立適當之書面保密合約。
11.2 紛爭解決
如該項查核指出被授權人使用本「程式」逾越其授權使用範圍或未遵守 IPLA 程式條款者,IBM 將以書面通知被授權人。被授
權人同意立即支付 IBM 於發票載明之下列費用:1) 逾越授權使用範圍之任何使用行為之應付費用;2) 逾越授權使用範圍之使
用期間所應支付之程式支援費用,惟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及 3) 因查核所致生之附加費用及其他賠償責任。
12. 第三人注意事項
本「程式」可能內含第三人程式碼,該程式碼係由 IBM(而非第三人)依本合約提供授權予被授權人。檢附之第三人程式碼注意事項
(「第三人注意事項」)僅供被授權人參考之用。該等注意事項可於本「程式」之 NOTICES 檔中找到。有關如何取得某些第三人程式
碼之資訊,可於「第三人注意事項」中找到。若 IBM 於「第三人注意事項」中指出第三人程式碼為「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則
IBM 授予被授權人下列權利:1) 修改「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及 2) 對直接連結「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之「程式」模組進行還原工
程,惟被授權人僅得基於就該第三人程式碼所為修改之除錯目的而為之。IBM 之服務與支援義務,僅適用於未修改之「程式」。
13. 一般條款
a.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b. 若 IBM 係以有體物之形式提供「程式」予被授權人,IBM 於交付該等「程式」予 IBM 指定之運輸人時,即完成其
出貨及交付之義務,但被授權人與 IBM 另有書面合意者,不在此限。
c. 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推定為失效或不能執行者,本合約之其餘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定效力。
d. 被授權人同意遵從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包括美國就若干終端使用行為或若干使用者所立出口禁運與制裁之法令規章及禁制
令。
e. 被授權人同意授權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IBM) 及其子公司(及其繼受人與受讓人、承包商及 IBM 事業夥伴),得於其等進行業務之任何處所,執行有關產品及服務業務,或促
進 IBM 與被授權人之業務關係時,得儲存並使用被授權人之業務聯絡資訊。
f. 任一方於主張他方未依本合約履行其義務之前,均應給予他方有合理補正之機會。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解決雙方之間有關本合約之
一切紛爭、爭論或主張。
g. 除非法律禁止以合約拋棄或限制之,否則:(1) 任一方均不得於訴訟事由發生逾二年後,就本合約或依其所為任何交易所生或
相關事由提出任何形式之法律訴訟;且 (2) 於該時限後,就本合約或依其所為任何交易所生或相關事由提出之任何法律訴訟,及一切
有關各該訴訟之個別權利,一律喪失其法律效力。
h. 被授權人與 IBM 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i.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權利或訴訟法上之請求權,此外,任何第三人向被授權人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上
列第 10.1 子節(「IBM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另有規定,IBM 依法應對該第三人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
人有形資產之毀損應負賠償之責,不在此限。
j. 訂立本合約時,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均未依賴本合約未載明之任何陳述,包括但不限於就以下各項所為之任何陳述:1) 以上
第 8 節(「保證與除外條款」)未記載之本「程式」之效能或功能;2) 他方之經驗或建議;或 3) 被授權人可能達成之效果或盈
餘。
k. IBM 與某些機構(稱為「IBM 事業夥伴」)簽署合約,以推廣、銷售及支援某些「程式」。IBM 事業夥伴與
IBM 保持獨立及分開之關係。IBM 就 IBM 事業夥伴之行為或聲明,或其對被授權人應盡之義務,均不負責任。
l. 被授權人與 IBM 所立其他合約(如「IBM 客戶合約」)之授權與智慧財產賠償條款,不適用於本合約賦予之程式授權。
14. 地域範圍及準據法
14.1 準據法
在不牽涉法律衝突原則之前提下, 貴我雙方同意以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
主題所衍生或相關之被授權人與 IBM 雙方之各別權利、職責及義務。
本合約不適用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之規定。
14.2 管轄
一切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就於以下各國中賦予之授權,下列條款得取代或修改第一部分中之相關條款。第一部分所列之任何條款,如未經此處修訂者,效力維持不
變。本第二部分之內容編排如下:
- 第一部分第 14 節(「準據法與管轄」)之多種國家修訂條款;及
- 其他合約條款之亞太國家修訂條款。
第一部分第 14 節(「準據法與管轄」)之多種國家修訂條款
14.1 準據法
第 14.1 節「準據法」第一段之「被授權人取得「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文句,於下列國家或地區中應由下列文句取代:
亞太地區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之法律;及
(2) 在 台灣:台灣之法律。
14.3 仲裁
適用於下列以粗體指出之國家或地區時,下列段落應增為第 14.3 節(「仲裁」)。在適用準據法律與程序規章許可之範圍內,本
第 14.3 子節之規定較第 14.2 節(「管轄」)優先適用。
亞太地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若雙方未能就爭議達成合意,雙方同意者,交由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依此委員會之當時有效規定予以仲裁。仲裁程序應在北京進
行,並以中文為之。此裁定結果係最終裁決,並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定拘束力。於仲裁程序中,除當事人有所爭議並進行仲裁之部分外,本
合約將持續執行。
亞太國家修訂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就適用於在台灣及特別行政區取得之授權,本合約中含有「國家或地區」之字句(例如:「原始被授權人被賦予授權之國家或地區」及
「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之國家或地區」)應以下列各字伺取代: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5) 在台灣:「台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
4. 計費
新增下列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生銀行手續費用由被授權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所生銀行手續費用由 IBM 負擔。
新加坡
10.2 IBM 毋需負責賠償之項目
刪除 10.2b 中之字詞「特殊」及「經濟」
13. 一般條款
下列條款取代第 13.i 項之條款:
依據第十節(賠償上限)所提供予 IBM 供應商及「程式」開發者之權利規定,非本合約當事人者,不得主張為契約之利益第三人而
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
台灣
10. 有限保證
最後一段刪除。
10.1 IBM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
刪除下列文句
本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轉包商及「程式」開發者。 此項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轉包商之共同賠償上
限。
Z125-3301-13 (05/2009)
授權手冊
除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Team Concert 2.0.0.1
程式編號:5724-V04
評估期
評估期自被授權人同意本合約條款之日起算,於 60 日後終止。
支援程式
本程式係以多重產品套件提供授權,且包括跟隨本程式一併散布之其他產品(「支援程式」)。依本合約,被授權人僅限於結合被授權人
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此等支援程式。「支援程式」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被授權人不得轉讓或轉售支援程式。本程式之合約條
款得取代或修訂支援程式之授權條款。若有抵觸時,本程式條款較檢附於支援程式之授權合約條款優先適用。被授權人之使用權到期或終止
時,被授權人須停用、銷毀或立即歸還支援程式之一切複本予被授權人取得該支援程式之他方;若被授權人係下載取得支援程式,請聯絡被授
權人取得該支援程式之他方。若被授權人欲取得逾越上文所列限制用途之授權以使用支援程式,請被授權人聯絡 IBM 業務代表或聯絡
被授權人取得支援程式之該方,以取得適當授權。
「支援程式」之定義取代先前對「其他 IBM 程式」所為之任何參照。
下列為隨本程式一併授權之支援程式:
1. IBM DB2 Workgroup Server Edition Version 9.5
2. IBM Installation Manager and Packaging Utility for the
Rational Software Development Platform 1.3.1)
3.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v7.0 for Linux, UNIX, and
Windows'
獨立授權程式碼
倘規範本授權合約之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每一個元件被視為「獨立授權程式碼」。依訂於
檢附於本程式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適用第三人授權合約條款之規定,授予被授權人 IBM「獨立授權程式碼」。
縱使於本合約或被授權人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但除非以下另有規定者,否則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規
範被授權人之所有一切「獨立授權程式碼」之使用行為。
未來之程式更新或修正程式可能包含額外之「獨立授權程式碼」,該等額外「獨立授權程式碼」及相關之授權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
新或修正程式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被授權人承認被授權人業已閱讀並同意內含於
NON_IBM_LICENSE 檔之授權合約。若被授權人不同意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則被授權人不得使用「獨立授權程式碼」。
凡依「國際程式授權合約」("IPLA") 或「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ILAN") 取得之程式,且被授權人
為該程式原始被授權人者,若被授權人不同意第三人授權合約,被授權人須依照 IBM 合約內之「退款保證」一節內之條款,且於合約
載明之時限內,退還本程式。
附註:縱使於第三人授權合約、本合約或被授權人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IBM 提供本「獨立授權程式碼」予被授權人,不附帶任何保證;
(b) 就「獨立授權程式碼」而言,IBM 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所有權、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
證,以及適售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c) 凡因「獨立授權程式碼」所致或與其相關之任何主張,IBM 對於被授權人均不負責,亦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其免受損害;
且
(d) 凡與「獨立授權程式碼」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失、營利
損失,IBM 概不負責。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獨立授權程式碼」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
個別條款所拘束。
附註:IBM 得就某些「獨立授權程式碼」提供有限支援,若可取得此等支援,關於此等支援之詳細資料與任何額外條款將於本授權手
冊中明文規定。
下列為「獨立授權程式碼」:
JUnit 3.8.1
範例著作物
本程式可能內含說明程式設計技術之範例程式碼或其他著作物,被授權人得基於內部使用之目的而複製及修改該等著作物,惟該使用行為
需符合本合約所訂授權權利之規定。IBM 以「現狀」提供該等著作物,IBM 無支援之義務,亦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括
所有權、未涉侵權或干擾之保證,以及適售性與符合特定目的之默示保證及條件。
程式特別條款
DB2 隨機版有限使用授權
本程式可能附有本授權手冊「支援程式」一節所載 IBM DB2 版本之資料伺服器元件(「DB2 隨機版」),該元件係受下列
有限使用授權拘束。
被授權人僅限於配合被授權人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一個「DB2 隨機版」實例,且僅得將其用於儲存及管理本程式所使用及
產生之資料,不得將其用於其他資料管理用途。DB2 隨機版之使用僅限於被本程式之內部元件使用。DB2 隨機版得作為本程式所產
生之配置資訊之儲藏庫。被授權人不得利用 DB2 隨機版建置或擴大儲存商業資料之客製化應用程式。被授權人不得基於查詢或產生報
告之目的,而自其他應用程式就 DB2 隨機版資料庫進行入埠連線。被授權人使用 DB2 隨機版時,不得逾被授權人依本程式權利
證明書規定而取得本程式使用授權所規定之用戶端存取授權數量。
被授權人僅得搭配被授權人有權依上述規定安裝及使用之 DB2 隨機版單一實例而使用「高可用性災變回復」(HADR) 元件,
且僅得於被授權人已從中安裝 DB2 隨機版之同一部機器上使用該元件。若被授權人購買額外之 100 個 DB2 處理器價值單
元,被授權人得於第二部伺服器上使用 HADR 元件,惟僅得於「閒置待命」配置中使用。在「閒置待命」配置中,閒置待命伺服器已安
裝 DB2,但該等伺服器未提供使用者交易或查詢工作量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 DB2 伺服器視同「閒置」待命:由管理行動專用,且
該等行動係協助失效接手實務(例如:使資料庫處於回復擱置狀態)以支援日誌傳輸,或協助製作 DB2 資料庫瞬間複本,再於其他伺
服器上執行該複本之資料庫備份,或協助利用 HADR 元件使待命資料庫保持同步。
除上述規定外,被授權人亦得搭配 DB2 隨機版使用下列功能或特別功能:
- pureXML
被授權人不得搭配 DB2 隨機版使用下列功能或特別功能:
- DB2 資料庫分割特別功能
- 表格分割
- 備份壓縮
- 具體化查詢表格 (MQT)
- 多維叢集作業 (MDC)
除以上明文規定外,被授權人不得安裝或使用 IBM DB2 完整授權版本之任何其他特別功能,但被授權人已取得完整授權版本者
不在此限。
若被授權人係搭配另外授權之 IBM DB2 版本而使用本程式,則該另外授權之 IBM DB2 版本之授權條款適用於被授權
人使用 DB2 隨機版,本有限使用授權之條款不適用之。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有限使用授權
就本程式之每一份 Standard 及 Enterprise Edition 有效授權,本程式可能檢附本授權手冊「支援程
式」一節所載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WAS) 版本(「WAS 檢附版」),該版本係受下
列有限使用授權拘束。
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人之機器上安裝及使用總計一份之「WAS 檢附版」,惟僅得用以支援本程式。
WAS 檢附版 - 其他 IBM Application Server 解決方案
使用 "Network Deployment" 配置之 Job Manager 元件時,被授權人僅得使用執行於由
Network Deployment Job Manager 管理之本程式上之管理代理程式,搭配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配置使用「WAS 檢附版」。被授權人不得基於任何其他目的而搭配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配置使用「WAS 檢附版」。
WAS 檢附版 - 不限份數元件
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人之任何機器上安裝及使用不限份數之下列「WAS 檢附版」元件,惟僅得用以支援本程式。
IBM HTTP Server 元件係不限份數之元件,但被授權人僅得享有用以支援本程式之 IBM HTTP
Server 元件之保固支援。
- IBM HTTP Server
- 管理 Scripting
- 管理主控台
- 效能與分析工具:Dynamic Cache Monitor、Tivoli Performance Viewer、
Performance Servlet
- WebServer 外掛程式
- Java 記憶體轉儲診斷 (MDD4J)
- IBM Update Installer for WebSphere Software
- IBM WebSphere Installation Factory
- WebSphere Application Client
- IBM Thin Clients,包括以下各項:
- IBM Thin Client for EJB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M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Resource Adapter for JM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AX-RPC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AX-W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Admin Client for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PA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WAS 檢附版 - 使用限制元件
被授權人得於「WAS 檢附版」所在機器以外之機器上執行 HTTP 伺服器,以利用 WebServer 外掛程式增進安全
性。被授權人得對多部應用程式伺服器配置 WebServer 外掛程式,惟僅得基於進行簡式負載平衡與失效接手之目的。簡式負載平
衡與失效接手最多允許 WebServer 外掛程式遞送要求至二部應用程式伺服器,惟僅限於 HTTP 階段作業失效接手。
WAS 檢附版 - 高可用性
就本程式 Enterprise Edition 之每一份有效授權,被授權人得依與本合約相同之條款,於被授權人之機器上安裝
第二個「WAS 檢附版」實例,惟僅限於利用「WAS 檢附版」以執行 Standby Jazz Team Server(定義
如下述)為目的。
Micro Broker
本程式內含 IBM 之 Micro Broker 軟體。被授權人僅限於結合被授權人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使用 Micro
Broker 軟體。
更新共用元件
本程式所包含之某些部分,已由 IBM 內部指定為得於多個 IBM 程式間共用之一般元件。被授權人瞭解並同意,安裝本程式、
本程式之未來更新版,或使用此等共用元件之其他 IBM 程式,可能造成共用元件於多個 IBM 程式間進行更新。
使用限制
IBM 授予被授權人有限、非專屬性、不可轉讓之授權,以下載、安裝及使用本程式,惟需遵守下列條件:
1. 被授權人得利用本程式作為工具,以開發被授權人之軟體專案或產品;
2. 被授權人得以本程式作為平台,以開發本程式之延伸軟體;
3. 被授權人得利用本程式進行研究,惟被授權人需為合格教育機構之學生或教職員工;及
a) 被授權人正在研究本程式之使用;
b) 被授權人正利用本程式作為平台,以開發實驗工具或原型化工具;
4. 基於進行合格教育機構學術研究之目的,且課程需使用本程式。
被授權人僅得基於該等目的而修改本程式所提供之原始碼(包括範例程式碼)。被授權人不得複製或散布本程式或其任何一部分,包括修
改後之著作物。
延伸介面
本程式內含特定介面及其他技術(「延伸介面」),該等介面及技術可能允許被授權人所開發之軟體(「延伸軟體」)結合本程式一併使
用。延伸介面於本程式未來之版本中可能會有變更。IBM 得隨時變更或取消以進一步開發延伸介面之計畫,被授權人對延伸介面所為之任
何使用行為,被授權人需自行承擔風險。IBM 不保證或聲稱延伸介面可符合被授權人之需求,及/或被授權人利用延伸介面開發之延伸
軟體將與本程式後續版本相容。
Jazz Team Server 授權 (RTC Server)
就伺服器程式之每份有效授權,被授權人得於單一伺服器上執行單一 Jazz Team Server (Rational
Team Concert) 程式之實例。每一授權伺服器均被定義為 "Jazz Team Server"。
被授權人不得繞過 Jazz Team Server 而直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 儲藏庫。該等直接存取之
嘗試可能損害 Jazz Team Server 資料儲藏庫之完整性。
被授權人僅得結合 Jazz Team Server 金鑰一併使用本伺服器程式。核發予被授權人之任何 Jazz Team
Server 金鑰,皆提供若干數量之授權使用者 ID,被授權人得指派有效用戶端存取授權予該等授權使用者 ID 數。被授權人不得繞過、停
用、移除或嘗試規避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授權碼。
用戶端存取授權
每份有效用戶端存取授權均內含一份指定授權,該份授權允許一位個別使用者或一個自動化程序直接或間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並依據本合約條款之規定使用本程式。此外,用戶端存取授權應授予被授權人特定層級之讀寫功能,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若使
用者或自動化程序在未備有用戶端存取授權之情形下而直接或間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則僅得授予該使用者或自動
化程序唯讀之存取權利。於任何時刻,一份用戶端存取授權僅適用於一部 Jazz Team Server。
本程式有效授權所含任何用戶端存取授權,僅得用於存取依本合約提供授權予被授權人之 Jazz Team Server。
被授權人不得繞過、停用、移除或嘗試規避本程式中用戶端存取授權之授權碼。
非經 IBM 特別授權,被授權人僅得利用被授權人之用戶端存取授權而存取已取得用戶端存取授權之該版本程式或存取舊版本程式。
若被授權人需存取較新版本之本程式,被授權人需昇級被授權人之用戶端存取授權或取得新用戶端存取授權。
非經 IBM 或第三人之書面授權,被授權人不得基於減少所需用戶端存取授權數之目的,而採用多工作業、儲存區作業或利用任何種
類之閘道、抄寫器、橋接器或配接器,以減少直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 之自動化程序或使用者之數量。
依照 IBM 合理之要求,被授權人需提供一切已安裝及/或已指派用戶端存取授權之報告予 IBM。
授權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
當一份授權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被指派予某位使用者或某個自動化程序後,僅得為達成長期性的再指定使用而重新指派該用戶端存取授
權予其他使用者或自動化程序。
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
被授權人得存取 Jazz Team Server,惟存取被授權人有效授權之並行使用者或並行自動化程序之累計總數,不得逾越
就本程式取得有效之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總數。若被授權人取得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被授權人得就伺服器程式之每份有效授
權執行一個額外之 Jazz Team Server 實例(且僅限於一個實例,不論被授權人所取得之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數
為何,均同),惟該實例僅得作為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伺服器;被授權人不得將該額外 Jazz Team Server 實例
用於任何其他用途(包括開發功能或其類似之功能)。
開發人員用戶端存取授權
每份有效開發人員用戶端存取授權均內含一份指定授權,該份授權允許一位使用者或一個自動化程序利用讀寫存取權直接或間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每份開發人員用戶端存取授權均計為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
ID 數。開發人員用戶端存取授權得以授權使用者或浮動使用者授權類型而為之。
貢獻者用戶端存取授權
每份有效貢獻者用戶端存取授權均內含一份指定授權,該份授權允許一位使用者或一個自動化程序利用讀取權及設限寫入權直接或間接存
取 Jazz Team Server。每份貢獻者用戶端存取授權均不被計為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所提供之授權
使用者 ID 數。貢獻者用戶端存取授權得作為授權使用者或浮動使用者授權類型。
建置系統用戶端存取授權
每份有效建置系統用戶端存取授權均內含一份指定授權,該份授權允許一個或多個自動化程序基於執行自動化軟體建置程序之目的而存
取 Jazz Team Server。被授權人不得基於允許使用者存取 Jazz Team Server 之目的而指派該系統建
置用戶端存取授權,但基於配置該等自動化軟體建置程序之目的者,不在此限,惟被授權人需先就任何執行該項配置之使用者取得開發人員
用戶端存取授權。每份建置系統用戶端存取授權均不被計為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 ID 數。
ClearCase 與 ClearQuest 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
IBM 可能提供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以允許執行自動化程序之裝置當作 Jazz Team Server 與 IBM 明文
授權之其他已識別多使用者裝置或伺服器(例如:ClearCase 伺服器或 ClearQuest 伺服器)(「其他授權伺服
器」)二者間之抄寫器或橋接器(「連接器裝置」)。在該等實例中,需符合下列條件,連接器裝置方能取得授權:
1. 被授權人需向 IBM 取得該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或該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需內含於被授權人提供授權之該版本程式;及
2. 連接器裝置需備有藉以存取其他授權伺服器之有效授權;及
3. 每位透過連接器裝置存取 Jazz Team Server 之該其他授權伺服器之使用者,均需備有該其他授權伺服器之有
效授權。
每份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均不被計為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 ID 數。
高可用性
就 Jazz Team Server 之 Enterprise Edition(「主要 Jazz Team
Server」)之每份有效授權,被授權人得執行一個不提供使用者交易服務之額外 Jazz Team Server 實例(「待命 Jazz
Team Server」),但於該伺服器失效時(「失效接手期間」)為管理「待命 Jazz Team Server」以使其取代「主
要 Jazz Team Server」者不在此限。被授權人僅限於在「失效接手期間」操作「待命 Jazz Team
Server」以提供使用者交易服務。此外,除於「失效接手期間」內,為協助回復之必要管理行為所需之使用者交易外,被授權人於「失效接手期
間」不得操作「主要 Jazz Team Server」以提供其他使用者交易服務。
被授權人之伺服器程式有效授權所含任何「用戶端存取授權」,亦適用於「待命 Jazz Team Server」,惟僅限於為
「失效接手期間」作準備之目的,而管理「待命 Jazz Team Server」。有別於伺服器程式有效授權而另行取得且安裝於
「待命 Jazz Team Server」之任何額外之有效「用戶端存取授權」,於「失效接手期間」僅適用於「待命 Jazz
Team Server」,不適用「主要 Jazz Team Server」。
被授權人之「待命 Jazz Team Server」執行許可權不包括就「待命 Jazz Team Server」所需額外
軟體實例可能需要之任何授權,包括且不限於「DB2 隨機版」,但依本合約之規定明確授予其他授權者不在此限。
D/N: L-KHUY-7U8SNF
P/N: L-KHUY-7U8SNF
授權手冊
除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Team Concert 2.0.0.1
程式編號:5724-V04
支援程式
本程式係以多重產品套件提供授權,且包括跟隨本程式一併散布之其他產品(「支援程式」)。依本合約,被授權人僅限於結合被授權人
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此等支援程式。「支援程式」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被授權人不得轉讓或轉售支援程式。本程式之合約條
款得取代或修訂支援程式之授權條款。若有抵觸時,本程式條款較檢附於支援程式之授權合約條款優先適用。被授權人之使用權到期或終止
時,被授權人須停用、銷毀或立即歸還支援程式之一切複本予被授權人取得該支援程式之他方;若被授權人係下載取得支援程式,請聯絡被授
權人取得該支援程式之他方。若被授權人欲取得逾越上文所列限制用途之授權以使用支援程式,請被授權人聯絡 IBM 業務代表或聯絡
被授權人取得支援程式之該方,以取得適當授權。
「支援程式」之定義取代先前對「其他 IBM 程式」所為之任何參照。
下列為隨本程式一併授權之支援程式:
1. IBM DB2 Workgroup Server Edition Version 9.5
2. IBM Installation Manager and Packaging Utility for the
Rational Software Development Platform 1.3.1)
3.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v7.0 for Linux, UNIX, and
Windows'
獨立授權程式碼
倘規範本授權合約之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每一個元件被視為「獨立授權程式碼」。依訂於
檢附於本程式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適用第三人授權合約條款之規定,授予被授權人 IBM「獨立授權程式碼」。
縱使於本合約或被授權人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但除非以下另有規定者,否則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規
範被授權人之所有一切「獨立授權程式碼」之使用行為。
未來之程式更新或修正程式可能包含額外之「獨立授權程式碼」,該等額外「獨立授權程式碼」及相關之授權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
新或修正程式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被授權人承認被授權人業已閱讀並同意內含於
NON_IBM_LICENSE 檔之授權合約。若被授權人不同意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則被授權人不得使用「獨立授權程式碼」。
凡依「國際程式授權合約」("IPLA") 或「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ILAN") 取得之程式,且被授權人
為該程式原始被授權人者,若被授權人不同意第三人授權合約,被授權人須依照 IBM 合約內之「退款保證」一節內之條款,且於合約
載明之時限內,退還本程式。
附註:縱使於第三人授權合約、本合約或被授權人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IBM 提供本「獨立授權程式碼」予被授權人,不附帶任何保證;
(b) 就「獨立授權程式碼」而言,IBM 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所有權、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
證,以及適售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c) 凡因「獨立授權程式碼」所致或與其相關之任何主張,IBM 對於被授權人均不負責,亦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其免受損害;
且
(d) 凡與「獨立授權程式碼」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失、營利
損失,IBM 概不負責。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獨立授權程式碼」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
個別條款所拘束。
附註:IBM 得就某些「獨立授權程式碼」提供有限支援,若可取得此等支援,關於此等支援之詳細資料與任何額外條款將於本授權手
冊中明文規定。
下列為「獨立授權程式碼」:
JUnit 3.8.1
範例著作物
本程式可能內含說明程式設計技術之範例程式碼或其他著作物,被授權人得基於內部使用之目的而複製及修改該等著作物,惟該使用行為
需符合本合約所訂授權權利之規定。IBM 以「現狀」提供該等著作物,IBM 無支援之義務,亦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括
所有權、未涉侵權或干擾之保證,以及適售性與符合特定目的之默示保證及條件。
程式特別條款
DB2 隨機版有限使用授權
本程式可能附有本授權手冊「支援程式」一節所載 IBM DB2 版本之資料伺服器元件(「DB2 隨機版」),該元件係受下列
有限使用授權拘束。
被授權人僅限於配合被授權人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一個「DB2 隨機版」實例,且僅得將其用於儲存及管理本程式所使用及
產生之資料,不得將其用於其他資料管理用途。DB2 隨機版之使用僅限於被本程式之內部元件使用。DB2 隨機版得作為本程式所產
生之配置資訊之儲藏庫。被授權人不得利用 DB2 隨機版建置或擴大儲存商業資料之客製化應用程式。被授權人不得基於查詢或產生報
告之目的,而自其他應用程式就 DB2 隨機版資料庫進行入埠連線。被授權人使用 DB2 隨機版時,不得逾被授權人依本程式權利
證明書規定而取得本程式使用授權所規定之用戶端存取授權數量。
被授權人僅得搭配被授權人有權依上述規定安裝及使用之 DB2 隨機版單一實例而使用「高可用性災變回復」(HADR) 元件,
且僅得於被授權人已從中安裝 DB2 隨機版之同一部機器上使用該元件。若被授權人購買額外之 100 個 DB2 處理器價值單
元,被授權人得於第二部伺服器上使用 HADR 元件,惟僅得於「閒置待命」配置中使用。在「閒置待命」配置中,閒置待命伺服器已安
裝 DB2,但該等伺服器未提供使用者交易或查詢工作量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 DB2 伺服器視同「閒置」待命:由管理行動專用,且
該等行動係協助失效接手實務(例如:使資料庫處於回復擱置狀態)以支援日誌傳輸,或協助製作 DB2 資料庫瞬間複本,再於其他伺
服器上執行該複本之資料庫備份,或協助利用 HADR 元件使待命資料庫保持同步。
除上述規定外,被授權人亦得搭配 DB2 隨機版使用下列功能或特別功能:
- pureXML
被授權人不得搭配 DB2 隨機版使用下列功能或特別功能:
- DB2 資料庫分割特別功能
- 表格分割
- 備份壓縮
- 具體化查詢表格 (MQT)
- 多維叢集作業 (MDC)
除以上明文規定外,被授權人不得安裝或使用 IBM DB2 完整授權版本之任何其他特別功能,但被授權人已取得完整授權版本者
不在此限。
若被授權人係搭配另外授權之 IBM DB2 版本而使用本程式,則該另外授權之 IBM DB2 版本之授權條款適用於被授權
人使用 DB2 隨機版,本有限使用授權之條款不適用之。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有限使用授權
就本程式之每一份 Standard 及 Enterprise Edition 有效授權,本程式可能檢附本授權手冊「支援程
式」一節所載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WAS) 版本(「WAS 檢附版」),該版本係受下
列有限使用授權拘束。
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人之機器上安裝及使用總計一份之「WAS 檢附版」,惟僅得用以支援本程式。
WAS 檢附版 - 其他 IBM Application Server 解決方案
使用 "Network Deployment" 配置之 Job Manager 元件時,被授權人僅得使用執行於由
Network Deployment Job Manager 管理之本程式上之管理代理程式,搭配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配置使用「WAS 檢附版」。被授權人不得基於任何其他目的而搭配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配置使用「WAS 檢附版」。
WAS 檢附版 - 不限份數元件
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人之任何機器上安裝及使用不限份數之下列「WAS 檢附版」元件,惟僅得用以支援本程式。
IBM HTTP Server 元件係不限份數之元件,但被授權人僅得享有用以支援本程式之 IBM HTTP
Server 元件之保固支援。
- IBM HTTP Server
- 管理 Scripting
- 管理主控台
- 效能與分析工具:Dynamic Cache Monitor、Tivoli Performance Viewer、
Performance Servlet
- WebServer 外掛程式
- Java 記憶體轉儲診斷 (MDD4J)
- IBM Update Installer for WebSphere Software
- IBM WebSphere Installation Factory
- WebSphere Application Client
- IBM Thin Clients,包括以下各項:
- IBM Thin Client for EJB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M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Resource Adapter for JM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AX-RPC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AX-W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Admin Client for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PA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WAS 檢附版 - 使用限制元件
被授權人得於「WAS 檢附版」所在機器以外之機器上執行 HTTP 伺服器,以利用 WebServer 外掛程式增進安全
性。被授權人得對多部應用程式伺服器配置 WebServer 外掛程式,惟僅得基於進行簡式負載平衡與失效接手之目的。簡式負載平
衡與失效接手最多允許 WebServer 外掛程式遞送要求至二部應用程式伺服器,惟僅限於 HTTP 階段作業失效接手。
WAS 檢附版 - 高可用性
就本程式 Enterprise Edition 之每一份有效授權,被授權人得依與本合約相同之條款,於被授權人之機器上安裝
第二個「WAS 檢附版」實例,惟僅限於利用「WAS 檢附版」以執行 Standby Jazz Team Server(定義
如下述)為目的。
Micro Broker
本程式內含 IBM 之 Micro Broker 軟體。被授權人僅限於結合被授權人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使用 Micro
Broker 軟體。
更新共用元件
本程式所包含之某些部分,已由 IBM 內部指定為得於多個 IBM 程式間共用之一般元件。被授權人瞭解並同意,安裝本程式、
本程式之未來更新版,或使用此等共用元件之其他 IBM 程式,可能造成共用元件於多個 IBM 程式間進行更新。
使用限制
IBM 授予被授權人有限、非專屬性、不可轉讓之授權,以下載、安裝及使用本程式,惟需遵守下列條件:
1. 被授權人得利用本程式作為工具,以開發被授權人之軟體專案或產品;
2. 被授權人得以本程式作為平台,以開發本程式之延伸軟體;
3. 被授權人得利用本程式進行研究,惟被授權人需為合格教育機構之學生或教職員工;及
a) 被授權人正在研究本程式之使用;
b) 被授權人正利用本程式作為平台,以開發實驗工具或原型化工具;
4. 基於進行合格教育機構學術研究之目的,且課程需使用本程式。
被授權人僅得基於該等目的而修改本程式所提供之原始碼(包括範例程式碼)。被授權人不得複製或散布本程式或其任何一部分,包括修
改後之著作物。
延伸介面
本程式內含特定介面及其他技術(「延伸介面」),該等介面及技術可能允許被授權人所開發之軟體(「延伸軟體」)結合本程式一併使
用。延伸介面於本程式未來之版本中可能會有變更。IBM 得隨時變更或取消以進一步開發延伸介面之計畫,被授權人對延伸介面所為之任
何使用行為,被授權人需自行承擔風險。IBM 不保證或聲稱延伸介面可符合被授權人之需求,及/或被授權人利用延伸介面開發之延伸
軟體將與本程式後續版本相容。
Jazz Team Server 授權 (RTC Server)
就伺服器程式之每份有效授權,被授權人得於單一伺服器上執行單一 Jazz Team Server (Rational
Team Concert) 程式之實例。每一授權伺服器均被定義為 "Jazz Team Server"。
被授權人不得繞過 Jazz Team Server 而直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 儲藏庫。該等直接存取之
嘗試可能損害 Jazz Team Server 資料儲藏庫之完整性。
被授權人僅得結合 Jazz Team Server 金鑰一併使用本伺服器程式。核發予被授權人之任何 Jazz Team
Server 金鑰,皆提供若干數量之授權使用者 ID,被授權人得指派有效用戶端存取授權予該等授權使用者 ID 數。被授權人不得繞過、停
用、移除或嘗試規避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授權碼。
用戶端存取授權
每份有效用戶端存取授權均內含一份指定授權,該份授權允許一位個別使用者或一個自動化程序直接或間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並依據本合約條款之規定使用本程式。此外,用戶端存取授權應授予被授權人特定層級之讀寫功能,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若使
用者或自動化程序在未備有用戶端存取授權之情形下而直接或間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則僅得授予該使用者或自動
化程序唯讀之存取權利。於任何時刻,一份用戶端存取授權僅適用於一部 Jazz Team Server。
本程式有效授權所含任何用戶端存取授權,僅得用於存取依本合約提供授權予被授權人之 Jazz Team Server。
被授權人不得繞過、停用、移除或嘗試規避本程式中用戶端存取授權之授權碼。
非經 IBM 特別授權,被授權人僅得利用被授權人之用戶端存取授權而存取已取得用戶端存取授權之該版本程式或存取舊版本程式。
若被授權人需存取較新版本之本程式,被授權人需昇級被授權人之用戶端存取授權或取得新用戶端存取授權。
非經 IBM 或第三人之書面授權,被授權人不得基於減少所需用戶端存取授權數之目的,而採用多工作業、儲存區作業或利用任何種
類之閘道、抄寫器、橋接器或配接器,以減少直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 之自動化程序或使用者之數量。
依照 IBM 合理之要求,被授權人需提供一切已安裝及/或已指派用戶端存取授權之報告予 IBM。
授權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
當一份授權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被指派予某位使用者或某個自動化程序後,僅得為達成長期性的再指定使用而重新指派該用戶端存取授
權予其他使用者或自動化程序。
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
被授權人得存取 Jazz Team Server,惟存取被授權人有效授權之並行使用者或並行自動化程序之累計總數,不得逾越
就本程式取得有效之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總數。若被授權人取得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被授權人得就伺服器程式之每份有效授
權執行一個額外之 Jazz Team Server 實例(且僅限於一個實例,不論被授權人所取得之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數
為何,均同),惟該實例僅得作為浮動使用者用戶端存取授權伺服器;被授權人不得將該額外 Jazz Team Server 實例
用於任何其他用途(包括開發功能或其類似之功能)。
開發人員用戶端存取授權
每份有效開發人員用戶端存取授權均內含一份指定授權,該份授權允許一位使用者或一個自動化程序利用讀寫存取權直接或間接存取
Jazz Team Server。每份開發人員用戶端存取授權均計為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
ID 數。開發人員用戶端存取授權得以授權使用者或浮動使用者授權類型而為之。
貢獻者用戶端存取授權
每份有效貢獻者用戶端存取授權均內含一份指定授權,該份授權允許一位使用者或一個自動化程序利用讀取權及設限寫入權直接或間接存
取 Jazz Team Server。每份貢獻者用戶端存取授權均不被計為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所提供之授權
使用者 ID 數。貢獻者用戶端存取授權得作為授權使用者或浮動使用者授權類型。
建置系統用戶端存取授權
每份有效建置系統用戶端存取授權均內含一份指定授權,該份授權允許一個或多個自動化程序基於執行自動化軟體建置程序之目的而存
取 Jazz Team Server。被授權人不得基於允許使用者存取 Jazz Team Server 之目的而指派該系統建
置用戶端存取授權,但基於配置該等自動化軟體建置程序之目的者,不在此限,惟被授權人需先就任何執行該項配置之使用者取得開發人員
用戶端存取授權。每份建置系統用戶端存取授權均不被計為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 ID 數。
ClearCase 與 ClearQuest 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
IBM 可能提供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以允許執行自動化程序之裝置當作 Jazz Team Server 與 IBM 明文
授權之其他已識別多使用者裝置或伺服器(例如:ClearCase 伺服器或 ClearQuest 伺服器)(「其他授權伺服
器」)二者間之抄寫器或橋接器(「連接器裝置」)。在該等實例中,需符合下列條件,連接器裝置方能取得授權:
1. 被授權人需向 IBM 取得該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或該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需內含於被授權人提供授權之該版本程式;及
2. 連接器裝置需備有藉以存取其他授權伺服器之有效授權;及
3. 每位透過連接器裝置存取 Jazz Team Server 之該其他授權伺服器之使用者,均需備有該其他授權伺服器之有
效授權。
每份連接器用戶端存取授權均不被計為 Jazz Team Server 金鑰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 ID 數。
高可用性
就 Jazz Team Server 之 Enterprise Edition(「主要 Jazz Team
Server」)之每份有效授權,被授權人得執行一個不提供使用者交易服務之額外 Jazz Team Server 實例(「待命 Jazz
Team Server」),但於該伺服器失效時(「失效接手期間」)為管理「待命 Jazz Team Server」以使其取代「主
要 Jazz Team Server」者不在此限。被授權人僅限於在「失效接手期間」操作「待命 Jazz Team
Server」以提供使用者交易服務。此外,除於「失效接手期間」內,為協助回復之必要管理行為所需之使用者交易外,被授權人於「失效接手期
間」不得操作「主要 Jazz Team Server」以提供其他使用者交易服務。
被授權人之伺服器程式有效授權所含任何「用戶端存取授權」,亦適用於「待命 Jazz Team Server」,惟僅限於為
「失效接手期間」作準備之目的,而管理「待命 Jazz Team Server」。有別於伺服器程式有效授權而另行取得且安裝於
「待命 Jazz Team Server」之任何額外之有效「用戶端存取授權」,於「失效接手期間」僅適用於「待命 Jazz
Team Server」,不適用「主要 Jazz Team Server」。
被授權人之「待命 Jazz Team Server」執行許可權不包括就「待命 Jazz Team Server」所需額外
軟體實例可能需要之任何授權,包括且不限於「DB2 隨機版」,但依本合約之規定明確授予其他授權者不在此限。
D/N: L-KHUY-7U8SNF
P/N: L-KHUY-7U8SNF